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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

来源:保护基金  作者:dengzk  时间:2010-01-22 15:03

  第二节中介机构侵害的手段和方法分析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中介机构也得以迅速发展壮大。近年来,我国证券中介机构失信现象时有发生,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6.2.1为企业虚假“包装”,骗取上市资格

   在公司股票发行过程中,中介机构起着连接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作用,它具有双重功能,既是保证市场运行正常的联结主体,又是发行人的监督审核机构。因此,股票发行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推荐人,把合格的公司真实地推荐给投资者,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发行证券流向效益比较好的产业和企业,是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将从根本上影响市场发展的秩序。因此,在发现招股说明书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问题时,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就有责任和义务将有关信息报告给主管部门,把好发行关。然而,在我国股票发行现今被披露出来的多起欺诈上市案例中,一些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为达到上市“圈钱”的目的,在上市过程中不择手段地虚假包装。作为推荐人的承销商,不是起着协调好各中介机构共同履行“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职能,而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协调各中介机构共同运作,心存默契,顺利完成整个“造假”工程。

  6.2.2帮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证券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上市辅导、纵净利润的意图明显,很多公司再融资前后业绩“叛若两人”。在上市公司炮制的这一系列富有戏剧性的事例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出具了合格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中介机构配合上市公司玩报表游戏是公开的秘密。不少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缺乏连贯性,在不谙内情的中小投资者看来似一团雾水。相反,这些忽增忽减的净利润,倒与二级市场行情相关,而且股票的走势总能在上市公司业绩公开前先到位。2001年8月初,银广夏造假被媒体曝光。2002年,中国证监会认定银广夏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对银广夏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这一案件中,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竟然为银广一般投资者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较深入的了解。任何公司的造假,必然要与某类中介机构有业务合作。这些问题可以暂时瞒过监管和但中介机构对其中的内情应该是非常,清楚的。比如,会计师认为公司某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将对其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而他又无法获得确认该公允性的证据;或者会计师认为公司的某些问题已严重威胁到其持续经营能力等等,此时会计师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关系到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股价的信息进行披露或者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然而,在我国不规范的市场竞争中,中介机构为保住和扩大市场份额、争取或稳定已有客户,在竞争中往往相互压价,为了降低审计成本,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一些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放弃谨慎性这一会计师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使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公允性大打折扣。在利益的趋使下,有些中介机构甚至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制造“泡沫利润”,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

  6.2.3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由于证券投资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普通投资者往往求助于咨询建议。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数量少而且投资行为也不规范。虽然很多人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基金成为投资者,但他们的投资知识还很贫乏。不少投资者进行投资主要是依靠“听消息、听股评”的方式进行的。因此,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财务报告,投资建议报告、分析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很大。证券投资咨询工作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进行各项研究工作,分析市场行情,及时有效地为投资者和公司自身提供决策依据。我国投资咨询业发展历史较短,有些股评人士专业素质较差,靠自己早入市几年的经验,往往信口开河,误导投资者。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咨询机构和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发表一些投资建议,故意误导投资者,从而达到为部分机构和个人谋利益的目的,最终把散户给套牢。某些券商的咨询部门,为了配合机构的自营或资产管理,不顾事实真相、大肆散布各种令人兴奋的虚假信息、“内幕”消息,诱使不明真相者高位大量介入,以帮助“庄家”实现其赢利套现的目的。

   证券中介机构失信的危害是严重的,它妨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长市场投机之风,危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中介机构失信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微观制度如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问题,也有政府行为不规范、证券市场运作制度规范化程度低、有法不依、中介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问题。因此,标本兼治,当务之急要采取以下对策:

   1、统一认识,明确证券中介的诚信责任和监督职能。

   根据有关的证券市场监管理论,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不应事必恭亲,将自己置于矛盾的焦点,而应将证券中介机构及各种自律机构推向监管的第一线,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证券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一线监管者,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成熟市场,中介机构业务的基础,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资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及时、充分的,而投资者也需要知道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充分。中介机构存在的基础也在于投资者是否相信其职业判断。如果投资者对其工作成果丧失信心,上市公司似乎也就没有必要聘请中介机构了。因此,在我国,要采取诸如宣传教育、职业培训等各种措施,使全社会特别是中介机构自身真正认识到,中介机构失信的社会成本是巨大的。不仅导致审计成本增加、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景气、企业信誉下降、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等直接危害,还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及效率下降等间接或隐性的社会损失。此外,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这类发生在企业经理人或政府官员身上的犯罪行为都与中介机构失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如果投资者对中介机构失去了信心,就会离开证券市场,依赖于证券市场生存的中介机构的利益将会受到根本的损害,因此,中介机构切不可因为一时之利而损害市场乃至自身的长久利益。

   2、进一步理顺证券中介行业管理体制。

   根据国际惯例,市场中介机构应该是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即从法律上明确市场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独立的超然地位。只有如此,才有助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依法、公正地执业业务,履行自己“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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