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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研究

来源:保护基金  作者:dengzk  时间:2010-01-26 10:13

  导论

  证券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由来

   任何一个证券市场中,所有市场的参与者包括证券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机构都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它们之间的和谐相处是整个市场繁荣和稳定的重要基石。这几类市场主体中,又以证券投资者的地位尤为重要,原因在于证券投资者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另一方面,证券投资者还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其名下的证券资产均是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交易的。可以这么说证券投资者无论对于上市公司,还是证券经营机构,其影响都可以说是举足轻重,他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权力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他同时也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本应该成为其衣食父母。然而就是这么一个对另外两个市场主体具有决定作用的主体,就因为其主体的多元化(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之分),分散化(人数众多,目前为止有7000多万,分布在全国各地并各自为政)和相对地位的弱小(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缺少资金和信息的优势)却成了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中另外几个强大主体经常侵犯的对象(详细情况参见后面以及附录的论述)。长期以来,世界各国为了本国和本地区证券市场的长期繁荣与稳定发展,都将保护证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证券投资者作为其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其相关文件中规定,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就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而且将“保护投资者”列为其三大监管目标之首。所谓保护投资者就是保证投资者免受因误导、操纵或欺诈(包括内幕交易、非正当挪用甚至侵占客户资产等)造成的损失,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中国证券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上清楚写明:“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就说明证券投资者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证券监管工作的重点。

  证券投资者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对证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源于其存在对证券市场的重要影响和其地位的弱小的特殊性,由于它是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同时又是证券市场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经常成为其它市场主体侵害的对象,所以保护证券投资者成为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立法的宗旨,旨在维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平衡,惟有如此,才能够保持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国外实证研究表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对投资者保护得越好,其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就越大”。也就是证券市场主体的和谐相处构成和谐证券市场的基本前提。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目的和意义具体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创造公平交易环境

   证券市场是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市场,这些市场参与者之间由于利益出发点不一样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它们之间一种互为对手的博弈关系。作为博弈来讲,博弈的规则以及博弈者地位的平等对博弈者之间最后利益平衡点的形成至关重要,因此各国证券市场都要求市场参与者之间必须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博弈,以形成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利益平衡点。但是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强烈依赖于信息的市场,因此博弈者之间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也直接影响彼此在博弈过程中的地位,鉴于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等相对于广大的中小证券投资者具有信息等各方面的优势,客观上会造成这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中小证券投资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世界上资本市场发达国家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加以规范,另一方面通过专门的保护机构对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以维持市场参与者之间地位的平等,从而创造一个公平交易的环境,保证市场有序的交易。

  可以树立投资者信心,构建和谐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没有证券投资者的参与证券市场将会伤失其资源配置的功能,逐渐萎缩乃至消亡。微观经济学一般均衡理论认为,如果信息披露能够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凡是涉及投资者利益的公司行为变动能够及时通告,那么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投资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所做出的投资决策自然会使得证券市场效率达到最高。因此,证券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将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繁荣程度,而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又取决于他们对市场的信心,一个证券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市场对投资者来讲是没有吸引力的。通过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可以在各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或者对比比较悬殊的情况下,突出了对投资者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持了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平衡,这种平衡保护、和谐保护对于投资者信心的树立,从而构建各方相对稳定的利益关系,进而构筑和谐的证券市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证券投资者保护事关每一个投资者的权益,而每一个投资者的权益又直接影响每一个投资者家庭的利益,每一个投资者家庭的利益又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密不可分,原因在于我国证券投资者数量的巨大和直接利害关系人数的总多(目前为止我国投资者开户7000多万个,直接影响人数应该超过2亿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程度又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作为一国经济的晴雨表,对于各国经济的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有序的发展可以为各国经济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如可以满足优质企业的融资需求,把资金配置到最有效的地方。同时证券市场的繁荣也可以为广大的证券投资者创造财富,刺激其消费并拉动经济的发展。研究表明对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建立发达资本市场的关键,而发达的资本市场又可以通过金融传导机制作用到实体经济上,影响实体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可以直接通过证券市场传导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就可以建立繁荣稳定的证券市场,就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本课题研究的对象、研究思路和方法

  研究对象

   证券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保护目标的制定,还包括保护对象的确定,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的制定等具体内容,而这一切都最终要通过一个投资者保护机构来实施,并且通过这个机构的运作将来体现投资者保护的宗旨和效果。因此,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何运作将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它直接关系到一国投资者保护的成功与否。有鉴于此,本课题将以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研究来诠释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宗旨,为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探索适合我国情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研究思路

   为了研究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本课题拟在相关文献进行回顾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投资者保护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找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并在发达国家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运行模式比较总结的基础上,借鉴各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功经验,根据我国证券市场转轨时期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需要,结合未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对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要求,建立我们认为适合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以满足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需要并为未来的证券投资者保护预留一定空间。同时通过我们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理想运作模式的研究,反过来审视当前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立法、投资者维权措施等工作的不足,为早日建成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核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研究方法

   本课采取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进行规范性研究,研究方法概括如下:首先,通过对投资者保护相关理论的介绍,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各市场主体侵害投资者的事实以及在此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进行实证实证研究和结合典型案例;其次,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海外各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的比较和分析,吸取其成功的制度设计和管理规则等经验;最后,用理论研究结合规范研究的方法,为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进行本课题研究的迫切性和现实意义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阶段(转轨时期)的论述

   我国证券市场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经过10多年快速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到2001年底我国证券市场拥有上市公司1160家(含A、B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者6650.41万、证券市场总股本3791.70亿股、市价总值43522.2亿元,流通市值14463.17亿元。与此同时,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超常规发展所留下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随时都有暴发的可能。2001年上海股市场创下了2245.43点历史新高后一路下滑,伴随着市场指数下跌,证券公司多年来积攒的风险开始逐渐显现出来。2001年8月9日,鞍山证券被证监会撤销拉开了高危券商“死亡”的序幕,同年9月7日,大连证券被证监会勒令停业整顿,继此之后云南证券、珠海证券、富友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辽宁证券、大鹏证券、华夏证券等新后进入破产清算、被行政托管或资产重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下跌,证券公司经营环境进一步恶化,证券公司风险开始集中爆发,在此情况下,2003年8月证监会召开了“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在会上提出著名的“三大铁律”,即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中国证券业从此进入综合治理阶段,直到证监会要求所有有问题的证券公司在2006年10月31日前通过整改达到常规监管要求,否则关闭,这期间就成了我国券商的综合治理阶段,也就是我国市场从新兴市场向成熟证券市场过渡的转轨阶段。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就是在这个特殊时期,为了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对投资者的损害,避免系统性风险爆发的重要举措。

  

  转轨时期进行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研究的迫切性和现实意义

   如前所诉,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转轨的特殊时期,为了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而诞生的。他的诞生有其迫切性和现实的意义。

  转轨时期进行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研究的迫切性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转轨时期多数证券公司积累了大量风险,处于集中爆发的边缘,如果不进行及时的处置,势必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到2006年9月,已有近29家证券公司相继因为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关闭或者行政接管、托管经营。大量证券公司的撤销、关闭或者行政接管、托管经营情况的发生以及潜在“高危券商”的存在危及广大中小证券投资者资产的安全,从而影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参照国际惯例对证券投资者权益进行必要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我国保护投资者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到底如何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如何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此项制度建立后进行可操作性的运作模式研究已是相当迫切。

  转轨时期进行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研究的现实意义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核心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保护投资者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已经在各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各国证券市场遇到困难的转折时期更是发挥了稳定投资者信心,促使证券市场进入新的发展历程的关键作用。但是它作为我国证券投者保护尤其是证券市场转轨时期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重要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在我国还是初次尝试,其成功运作与否事关我国证券市场转轨能否成功,不仅关系到历时三年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能否成功,更是关系到未来我国证券市场进入常规监管阶段之后能否健康发展。为此,抓紧进行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之初如何运作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议,使其更好的发挥化解证券公风险,树立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通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配套制度的局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立法积累经验,并为建立新形势下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核心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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