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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六

 作者:yuankui  时间:2015-04-10 10:05

以现货交易、电子商务等各种名目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交易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现货交易、电子商务等名义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平台,非法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设立非法网站,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手段与投资者取得联系。

  案例简述:

  2011年,投资者张先生因为经不住代理商某投资理财公司工作人员的诱惑,开通了湖南沃赢商品交易所的电子现货交易账户。一开始某投资理财公司向张先生提供行情非常准确,之后,其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有一波大的行情,要张先生全仓买进操作。因为担心风险,张先生起初没有完全听从对方的意图。后来,张先生的心理防线被攻破,按照某投资理财公司人员的指令全仓买进,然而在对方看完张先生的成交单截图之后,行情立马反走,而且无法止损,几分钟时间,张先生的资金所剩无几。直到此时,张先生方才大梦初醒,眼看着自己3 万多元的资金凭空消失却无计可施。

  手法分析:

  目前,有一些不法分子以现货交易、电子商务等名义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平台,夸大宣传,招揽客户,通常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不法分子可以控制走势,一开始会让投资者获得一定的盈利,在攻破投资者心理防线加大投资后,行情立马变脸,且平仓操作不能正常执行,致使客户在这种高杠杆的交易中大额亏损。

  投资者风险提示:

  目前现货市场交易监管较为混乱,投资者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所进行交易,防止上当受骗。

  参考规定: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4.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6.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