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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李旭利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

 作者:zhangy  时间:2013-04-18 10:24

  案件基本情况

  李旭利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是国内首例基金公司的投资总监级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案件,也是目前已公开披露的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涉案金额最大,违法所得最多的。当事人李旭利跨越公募私募两界,在证券市场上声名赫赫,素称“北有王亚伟,南有李旭利”。案件本身只是来源于一份异常的个人信息登记表,对于这一涉及知名业内人士的细微线索的处理,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和魄力。证监会本着对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精神,不枉不纵,一举破获了这一震惊业界的大案。本案的成功查办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投资者普遍给予了积极和正面的评价,业内受到极大震动,忠于受托责任、坚守职业道德成为业内共识。

  案件调查结果

  调查发现,李旭利从200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到2009年5月离职,大约四年时间,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高达四千余万元,共涉及51只股票,包括北京城建、东百集团等。其间,从老鼠仓入刑到李旭利离开公募基金业的这段时间内,即从2009年2月28日到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和卖出相关股票,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2012年6月12日,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李旭利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事实,与证监会调查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做出二审宣判。

  案件调查成果

  本案是国内首例基金公司的投资总监级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案件,其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牵涉到多只基金,本案的查处在当事人对非本人管理的基金交易知情情况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同类型案件的移送和审理提供了借鉴。

   调查人员对证据的深入调取,为案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机关指控当事人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事实,与证监会调查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调查组对当事人整个职业生涯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也为刑事追责提供了强有力的环境证据。

  案件调查社会效果

  调查行动或处罚结果的影响力

  本案当事人是首例跨越公募和私募两界从事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基金经理,他在私募基金的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由于法律真空而未能追责,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公众和业界人士对如何监管私募基金、如何保护私募投资者利益等问题的广泛关注。

  社会反响

  由于涉案人员社会知名度高,本案在查办及审理过程中,各大卫视、第一财经等电视媒体,《上海证券报》、《新世纪》等纸面媒体,人民网、各大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总共数十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全方位立体报道,在基金界、证券行业乃至整个资本市场都产生了强烈反响,投资者普遍给予了积极和正面的评价。

  随着我会对李旭利案的公开通报,人们的视线更进一步投向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社会责任,基金业也进行了反思,各基金公司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上班时间上缴手机、视频和网络监控等内部控制措施执行得更加到位,有力地促进了全行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职业道德建设,“忠于受托责任、坚守职业道德”成为业内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