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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河北证券挪用客户资金案

 作者:dengzk  时间:2009-10-24 14:32

  欺诈客户类

  案情简介:

  自2002年1月14日至2005年12月31日,河北证券累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570,458,763.15元。其中:河北证券直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291,559,130.11元,2002年以前历史遗留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99,700,000.00元,涉嫌个人犯罪挪用93,000,000.00元,透支占用86,199,633.04元。截至2006年1月13日,河北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数为3.47亿元。

  2000年2月15日至2005年12月31日,河北证券北京首体南路营业部存在为客户证券交易融资的行为。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共向14名客户提供融资,金额40,688,814.22元。从1998年7月31日至2004年8月4日,河北证券北京首体南路营业部共5次与北京博尔节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债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金额2次8,000,000.00元、约定年回报率9.6%;3次10,000,000.00元、约定年回报率7.6%,存在承诺收益的行为。河北证券北京首体南路营业部自2002年7月4日、2002年7月10日、2002年8月5日起分别在三个资金账户下挂个人股东账户进行自营,存在假借他人或个人名义进行自营的行为。

  法律评析:

  河北证券及其营业部的前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综合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述“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行为。2008年7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河北证券及武铁锁等8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证监会吊销相关责任人武铁锁、谢春民、唐乾山、王树江、李彦彬的从业资格证书;对王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周天雷、刘东辉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的罚款,同时分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