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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西北证券欺诈客户案

 作者:dengzk  时间:2009-10-24 14:30

  欺诈客户类

  案情简介:

  西北证券自2004年9月到2005年 4月,先后挪用2.79亿元客户保证金,扣除公司账外自营和账外受托客户下的资金余额0.22亿元,实际挪用客户保证金2.57亿元。与此同时,西北证券先后挪用托管在公司法人席位下的客户债券2.33亿元,折合标准债券共计2.2亿元。一系列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导致西北证券业务纠纷不断。加上西北证券替客户委托管理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交易,给客户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相关金融机构将公司贷款抵押的债券强行平仓,更加速了资金链断裂以及公司毁灭进程。

  2004年5月,西北证券迁至北京,但这并未减缓其毁灭的速度。2005年12月9日,西北证券因先后挪用4.77亿元客户保证金和债券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最终造成10亿多元的亏损,被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关闭、托管清算。

  据宁夏证监局和金融办分析,西北证券法人治理结构失效、股权结构失衡、内部管理混乱,尤其是少数人“说了算”导致公司增量资金趋于枯竭,存量资金不断流失,财务状况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恶化。 加之公司股权结构失衡、董事会制度缺失以及经营管理失控,直接导致监事和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在公司出现重大失误,甚至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时,听不到监事和监事会的不同声音。

  西北证券决策机制没有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执行标准,加上诚信度差,暴露出内控机制的诸多漏洞。一是经纪业务内部控制执行弱化使公司利用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客户债券没有障碍。公司做经纪的人员变动频繁、工作衔接不紧,甚至还出现员工代客户存取款的现象;二是自营业务内部控制执行流于形式导致公司存在大量场外协议融资、虚增自营业务收入等行为;三是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乏力,导致公司账外资金的权属难以核实,资金极易流失。

  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9日对西北证券作出处罚决定,取消西北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对西北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另行作出。

  法律评析:

  西北证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债券的行为,且数额大,已构成严重欺诈客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证券公司“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已不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取消西北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