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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日本名古屋某金融公司操纵证券市场罪

 作者:dengzk  时间:2009-10-24 14:40

  案情简介:

  日本名古屋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的董事长W买进N公司的大量股票后,便于G证券公司的外勤人员合谋,对N公司的股票反复假装买卖,变相操纵股价,导致其股价高涨,使他人误认为这种股票行情见涨而进入买卖交易。而且,他们以引诱他人进入证券市场买卖这种股票为目的,在将近2个月的时间内,以证券公司为中介,卖出买进N公司的同种股票,总数达388万股,这样就使原来每股500日元左右的股价上涨到每股1700日元左右。在假装买卖(并无转移权利的目的)的同时,他们还现实地买进股票计4.4万股。同时,H公司与G公司证券公司的外勤人员在半个月时间内,事前通谋,通过买进以后又以同样的价格卖出等手法变相操纵证券价格,共计12.3万股,导致股份上涨,共同实施了使行情发生变动的一连串的买卖交易,构成通谋买卖操纵股票价格犯罪。

  日本东京地方检察院指控H公司与G证券公司的外勤人员触犯了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8条、第125条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及禁止未经批准而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东京地方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H公司与G证券公司外勤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交易法》第125条,宣告其有罪,判处W有期徒刑2年。

  法律评析:

  在本案中,H公司与G证券公司的外勤人员相互串通共谋,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在有价证券市场上实施一连串的买卖交易行为。这种人为的行为会影响到其他投资者对市场行情的判断,使投资者对该有价证券产生买卖繁荣的误解,进行大量股票买卖而影响行情变动,使原来每股500日元左右的股价上涨到每股1700日元左右,严重影响当地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从而影响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也就是说,H公司与G证券公司的外勤人员约定,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在自己卖出或买入时做相反的买卖。上述各种假装买卖和通谋买卖行为,通常要通过证券经纪人才能进行,形成委托和受托关系。如果受托人认识到委托人是实施假装买卖或通谋而仍然受托时,对这些委托当然要处罚。在相同时间内针对某证券进行的交易在价格及数量方面相同或相近,更重要的是方向相反。这样就增加了投资判断失误的危险,造成投资者严重的经济损失,应该认定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当然,如果行为人虽以自己不同的账户在相同时间进行证券交易,但其所交易的证券在数量和价格方面不相进,方向也并不相反,或虽在相同的时间进行证券交易,其投资交易的证券在数量和价格方面也相近,但其交易方向并不相反,或其交易的证券在数量和价格方面虽然相近,交易方面也相反,但不是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的,都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