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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

 作者:dengzk  时间:2009-10-24 13:47

  内幕交易类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投资者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是国内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陈建良系天山水泥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1.34%);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6月29日,上述三家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陈建良本人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并知悉上述内幕信息。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资金账户及下挂的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构成了证监会禁止的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作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受损投资者陈某委托律师对陈建良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2008年9月4日,投资者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令人倍感意外的是,在连代理律师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投资者陈某突然撤诉,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以一个戏剧性的结尾画上了句号。

  法律评析:

  《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2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是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危害极大,也是证券市场难以根除的痼疾之一,向来是证券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但对内幕交易行为人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居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并不受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制度性障碍让很多投资者难以走上内幕交易的司法维权的道路。直到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76条才明确投资者可要求内幕交易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从此,法院受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正式开闸。虽然本案没有实现广大投资者翘首以盼的审判结果,但该案却正式开启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破冰之旅,具有重要象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