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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类]操纵市场的手法有哪些

 作者:dengzk  时间:2011-11-22 11:39

  操纵市场的常见手法有虚买虚卖、对倒和连续交易以及散布谣言等。

  (1)虚买虚卖,又称”洗售“、“虚售”。它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洗售的手法有多种。第一种是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于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作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证券或款项交割行为。第二种是投机者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有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第三种手法是虚假申报,即行为人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虚买虚卖操纵市场的典型案例如周建明操纵市场案。2006年1月~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周建明在2006年6月26日上午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股票买单,共计40090000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股票4331579股。周建明在本案中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多申报和撤销申报,其实施的操纵市场行为属于虚假申报操纵行为。2007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周建明操纵市场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

  (2)对倒和连续交易,又称“合谋”。它是指行为人为了影响市场行情,利用自己的不同账户或与他人合谋,由一方作出交易委托,另一方依知悉的对方委托内容,在相似时间,以相似价格、数量进行相反的委托,并达成对倒交易。与洗售相比,对倒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价款和证券的所有权确实换手,因而此种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隐蔽性。连续交易是指为引诱他人购买或出售某种证券,对该证券作连续的买卖,制造繁荣交易假象,以抬高或压低证券市场价格。

  (3)散布谣言。它是指行为人借助于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通过发布谣言和不实信息影响公众投资者,使公众投资者对证券价格走势产生错误判断进而作出投资决策,自己趁机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

  汪建中操纵市场案采用的即为散布谣言手法。2008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汪建中的操纵市场案情,决定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1.25亿元,处以等额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北京首放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咨询业的影响,利用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影响证券价格,并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获取利润。据统计,其在2007年1月~2008年5月期间,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了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净获利1.25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