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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五

 作者:yangqi  时间:2015-03-04 16:08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公开招揽客户,与不特定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以代客操盘、承诺收益、亏损分担等为诱饵,从事非法证券委托理财。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播出或刊载广告,公开招揽客户及委托理财。

  案例简述:

  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张某进入证券市场的时间不长,总觉得自己对股票的买卖时机把握得不好,近期更是连续亏损,心情郁闷。一日,在浏览某财经网站论坛时,无意中发现某投资公司推出专门针对新手的保姆式委托理财服务,投资者只需签订理财协议,并将资金交给投资公司,无需自己管理,即可享受高额的固定年收益。

  张某在高额收益的诱惑下,与该投资公司签订了理财协议,并将20万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一年来,张某每月均收到投资公司关于理财收益情况的信息。当张某认为收益达到预期,并决定收回投资款及收益时,却无法联系上该投资公司。经查证,该投资公司提供的所谓保姆式理财服务纯属子虚乌有,每月账单信息均系编造,20万投资款已被该投资公司全部卷走。

  手法分析:

  不法分子往往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参与委托理财,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会与不法分子签订所谓的委托理财协议。这些非法公司在收到投资者的汇款后,就变更公司名称或电话号码,消失的无影无踪。导致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

  投资者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进行股票投资。目前,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投资者缺少证券投资知识,对法规不了解等特点,冒充所谓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以高额收益利润分成”“稳赚不赔等方式诱骗投资者将资金全权委托给他们,骗取投资者财产。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并遭受经济损失。

  参考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