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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客户Y公司诉Z期货营业部违规强行平仓信访案

来源:上海证监局  作者:zhangy  时间:2013-04-26 11:06

   概要

  2011年8月25日,我局收到上海Y公司对辖区异地期货公司Z营业部违规强行平仓造成经济损失的信访信件。我局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对投诉人做出了答复和处理。

  诉求

  Y公司举报Z营业部违规强行平仓,要求我局调查并采取措施,同时要求营业部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

  办理

  鉴于信访人多次反映,我们在处理过程中明确自身监管定位,首先分解投诉诉求,确定调查方向;随后认真调查取证,核实定性问题;最后做好信访答复,兼顾化解矛盾。

  1.分析了解投诉事项,确定事件争议焦点

  在接到信访事项后,我局通过阅读信访来信和双方了解沟通,对具体信访做了认真分析,发现2007年6月11日,Y公司与Z营业部签订了《国内商品期货经纪合同》,并于2011年8月19日解除了合同关系。期间Y公司在营业部一直有质押和现货交割业务发生。2011年8月15日系铝1108合约最后交易日,当日Y公司持有该合约10手,意向交割;同时Y公司2011年7月29日曾向上海期货交易所质押5手铝仓单,作为履约保证金。因Y公司未在铝1108合约最后交易日8月15日提交足够的仓单(意向交割10手铝,曾在交易所质押5手铝仓单,另5手铝仓单未提交),为防止交割违约,Z营业部于8月12日电话联系Y公司并约定8月15日14:30之前提交仓单。Z营业部上海营业部在8月15日对Y公司实施强行平仓操作前、后也分别进行了电话通知。Z营业部上海营业部于8月15日14:58对Y公司铝1108合约强行平仓5手。现Y公司对Z营业部是否有权进行强行平仓是本投诉的争议之处。

  2.根据争议核查事实,定性机构存在问题

  在确定信访事项系交割引起的强平纠纷后,我局通过调取期货经纪合同、客户交易日结算单、电话录音等方式对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照相关交易所规则,结合双方的观点,对焦点问题予以了定性。

  在此事件中,Z营业部主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国内商品期货经纪合同》二十八条进行操作,其中约定:期货投资者应在期货公司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期货公司提交足额的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期货投资者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期货公司提交足额的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期货公司有权在未通知期货投资者的情况下,对期货投资者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期货投资者承担。

  同时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年3月修订)第6条,卖方于第一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8月16日)交标准仓单。Y公司就此认为Z营业部不能因为其8月15日未提交足额仓单而强平其持仓

  将“最后交易日的14:30前”作为提交交割凭证及票据的“统一规定”时间是Z营业部的业务操作习惯,也以电话方式提前通知了Y公司。Y公司未在Z营业部规定的期限(最后交易日的14:30)前提交标准仓单;Z营业部有权通过公司对Y公司未平仓的合约进行平仓,但Z营业部未在期货经纪合同或以其它书面方式事先与Y公司对提交交割凭证及票据的“期货公司统一规定”时间予以明确定义。

  3.结合调查依法处理,积极调解及时答复

  针对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确实存在约定不完全明确的情况,信访人又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况,我局始终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化解矛盾为目标,主动开展调解程序,征询双方的调解意向。同时,按照调查结果督促Z营业部所属公司应与期货投资者书面明确并约定提出交割申请及提交交割凭证及票据的统一规定期限,避免争议。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提出的经济赔偿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特点

  1.信访事项专业性强

  本次信访属于因交割条款执行导致的纠纷,期货经纪合同约定与交易所规定还存在一定差异,要求信访调查处理时,对期货交割业务必须具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2.问题与赔偿要求共存

  该信访事项的特点就是营业部与客户的约定确有不明确之处,而习惯做法又与交易所的规则存在差异,致使在具体操作时产生了纠纷,使信访人提出了赔偿要求,我局在处理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对此做出处理。

  启示

  1.加强学习,提高监管水平

  对于期货专业性较强的信访事项,要求作为监管干部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应只限于监管项目,而应熟悉整个期货业务流程,才能在遇到问题时准确定性,把握实质。

  2.准确定位,积极化解矛盾

   在处理涉及赔偿的纠纷时,作为监管部门首先应对机构的问题处理及时,并严格按照信访程序及时给予信访人答复,另一方面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化解矛盾,在明确监管部门的立场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供调解纠纷的条件和平台,避免激化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