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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ST九发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作者:dengzk  时间:2009-10-24 13:33

  虚假陈述类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14日,*ST九发发布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从6月27日*ST九发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连续六个跌停板,短短几天,股价大幅下挫,跌幅达到30%,导致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7月29日,*ST九发收到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认定,*ST九发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证监会决定:责令公司改正信息披露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原董事长蒋绍庆(为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认定蒋绍庆为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事实经查明,*ST九发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ST九发给山东九发集团的关联公司签发的总额高达8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未记账,票据到期付款时也未及时入账,且补记入账时,错误地冲减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其他科目,直接导致2005年到2006年定期财务报表虚假记载;而*ST九发为其他公司提供数额高达2.9亿元的重大担保既未按照规定发布临时报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与关联公司高达8.3亿元的关联资金往来既未发布临时报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相关公众对如此重大的信息无法获悉,致使投资者在2008年6月14日及以后被迫低价卖出该证券而产生亏损,造成了原告投资损失。

  2008年9月11日,因*ST九发因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严重财产损失的33名投资者委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将*ST九发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同日正式立案,标志着*ST九发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该案原告分别来自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广东、浙江、河北、湖南、湖北等地,涉案标的赔偿额合计855万余元。

  有意思的是,此后发生的一切,使得*ST九发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变得复杂起来。先是2008年9月19日,*ST九发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公司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并已被受理;紧接着在9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受理*ST九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有投资者戏言:没想到这起案子告垮了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课题。

  法律评析:

  *ST九发“虚假陈述”赔偿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所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也是2008年发生的第一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同时还是首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ST九发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票价格的急剧下跌,是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的典型市场走势。*ST九发实施的侵权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63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根据法律规定,*ST九发对因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重整程序是《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6月1日施行后新增的一个法律程序,尤其是作为特殊侵权类案件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与破产重整程序交织在一起时,就给案件审理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例如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但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受理*ST九发破产重整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又没有管辖权;另外,还有如何认定重整程序结束、此类未决诉讼债权是否可列入重整计划清偿等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已经受理前期33名投资者诉讼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就以上问题逐级请示上级法院,目前对该案决定“已经受理的暂停审理,尚未受理的暂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