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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来源:保护基金  作者:caozhong  时间:2009-10-15 15:41

  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的核心目标,作为证券法代表作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法交易法》均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证券欺诈为核心目标。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其1998年通过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中,将“保护投资者”、“确保证券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和“减少系统性风险”列为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其中投资者保护居于首位。我国证券法第一条也开宗明义地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诸多的研究结果表明,较高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和较高的证券市场市值高度相关,保护中小投资者水平的高低对该公司的外部融资的能力,特别是股票市场的规模影响很大,而法律则是提供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主要制度,也就是说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发展的可持续之间是一个正相关关系,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设计应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目标。而投资者保护也正是本文的讨论前提和预设价值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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