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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已建立六大投资者保护制度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huanglu  时间:2009-10-22 16:05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日前在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表示,近几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不仅彻底化解了证券公司历史累积的风险,还改革完善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形成了证券公司常规状态下的监管制度,以及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状态下的处置规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他指出,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各项相互配套的制度、政策和措施当中。通过总结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经验,目前在证券公司监管工作中已形成了六方面相互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是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

    二是以第三方存(托)管为基础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在账户规范的基础上,实施了对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由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客户证券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存管,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金和证券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在制度上保证客户资产不被挪、不敢挪、不能挪,从根本上确立了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三是以信息真实透明为目标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证券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要求所有证券公司实行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行政监督、年报审计等多种手段和措施,确保证券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将信息强制性披露与自主性披露结合起来,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了解证券中介机构的状况及其变化,在自主识别机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证券公司,并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

    四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在日常监管中,以资本充足为监管重点,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生成过程的检查,通过建立监控系统加强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时监控和预警,并对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促使证券公司各项控制指标持续达标。同时,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以财务状况和合规程度为依据,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促使证券公司不断完善和深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降低经营失败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

    五是以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在证券公司营销活动中,正逐步建立以诚实推介、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营销业务,事先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根据客户的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六是以依法清偿、适当收购为原则的投资者补偿制度。事后补偿是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2005年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标志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由国家收购向通过证券市场自身积累化解风险过渡,市场化的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开始建立。

    庄心一表示,通过建立和实行上述制度,证券公司监管中投资者保护措施全面强化,客户权益受非法侵害的可能性明显降低。但是,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将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