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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14年监管新规解读

 作者:yangqi  时间:2015-03-03 15:20

     2013年6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明确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证监会的授权,2014年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实施。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述法律文件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别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本文将重点解读2014年发布的《登记和备案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统称“2014年监管新规”)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

一、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

    根据2014年监管新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公告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办结登记备案手续。经备案的私募基金方可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为便于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操作,基金业协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登记备案的简明流程图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填表说明、常见问题相关解答

二、资金募集规则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关于宣传推介方式。《监督管理办法》禁止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募集资金。

    关于该等禁止性规定,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限制过严。结合近期最高法院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变相公募方式作出的趋严解释,《监督管理办法》仍维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该等表述。但是,上述禁止性规定并不排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短信、微信等可以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第二,关于不得承诺保底保本收益。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容易误导投资者,同时,为培育投资者风险自负的意识,《监督管理办法》禁止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关于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制定。

三、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登记和备案办法》出台后,基金业协会通过问题解答的方式对投资者需符合的条件提出了建议。最近公布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要求。

    首先,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需要结合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的标准综合考量。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应符合以下标准:

(1)投资者为单位,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2)投资者为个人的,其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其次,考虑到部分投资者的特殊情形,《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四、从业人员管理

    《登记和备案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的“差异化”监管原则,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信息披露要求

    2014年监管新规加强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对信息披露的时间性要求和披露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定期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1)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2)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3)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此外,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六、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管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014年6月6日表示,证监会倡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三大类私募基金专业化发展,目前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分别成立相应专业委员会,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最近公布的《监督管理办法》体现了证监会的上述指导思想,对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作出了特别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例如,要求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同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例如,要求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此外,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综上所述,2014年陆续出台的《登记和备案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共同搭建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及通过基金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的监管框架,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作者:观韬律师事务所  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