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服务协议》 |
您必须同意遵守本协议,才能办理用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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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自愿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运行的“投资金查询平台”申请查询服务的投资者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投资者资金查询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查询服务协议》。 |
一、 |
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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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查询服务协议》中的含义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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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保基金公司":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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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询服务":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借助互联网技术为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查询等服务,便于投资者本人对其自身资金安全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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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者":指自愿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资金查询平台”申请查询服务的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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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子指令":指投资者合法登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资金查询平台”,通过互联网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开户证券公司名称、资金账户账号、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身份证明文件编码、手机号码、证券账户账号等个人资料,用户注册或激活、信息查询等申请,以及其他内容的电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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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协议":指《查询服务协议》。 |
二、 |
投资者权利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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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事先阅读并理解《注册须知》,同时全部知悉并自愿接受本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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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验证所填写的信息应与其本人在证券公司开立或变更资金账户时留存的身份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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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遵守投保基金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及指南,按照投保基金公司的有关操作使用规则、提示正确操作,并对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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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法登录投保基金公司“投资者资金查询平台”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利用投保基金公司“投资者资金查询平台”进行任何不利于投保基金公司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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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妥善保管本人的身份信息及网上用户名、密码,保证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视为本人使用,并对使用本人身份信息、用户名、密码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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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本人身份信息、网上用户名、密码,应当及时注销或更改相关的网上用户名、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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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身份信息验证通过及注册成功后,所享有查询服务内容依照投保基金公司“投资者资金查询平台”所提供的功能选项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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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同意投保基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本人发送相关商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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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发现投保基金公司“投资者资金查询平台”出现安全漏洞,应立即通知投保基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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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理解并接受投保基金公司仅提供相关的查询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查询服务有关的设备(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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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理解投保基金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查询服务业务的安全,但查询服务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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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互联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b)如果用于验证投资者身份的身份信息和用户名、密码被窃取,他人有可能仿冒投资者身份在互联网上办理网上服务业务;
(c)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d)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从而使得网络服务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
三、 |
投保基金公司权利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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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投资者身份验证通过、注册成功并登录后,按照“投资者资金查询平台”所提供的功能选项向投资者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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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及时准确地执行收到的投资者电子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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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于投保基金公司“投资者资金查询平台”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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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主观原因需暂停网络服务,应当事先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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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投资者发送的电子指令保密,但下列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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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事先获得投资者的明确授权;
(b)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 为维护投保基金公司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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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权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查询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投保基金公司同等的保护投资者隐私的责任,则投保基金公司有权将投资者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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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投保基金公司履行公司职责时的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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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投资者在投保基金公司“投资者资金查询平台”的用户名、密码视作投资者进入投保基金公司“投资者资金查询平台”办理相关业务时确认投资者身份的有效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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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权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网上服务种类,并提前公告。但由于增加、减少、中止或撤消查询服务种类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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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查询服务而无需通知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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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或注册资料不真实;
(b)投资者用户名关联的资金账户挂失或注销等原因不能使用;
(c)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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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保基金公司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投资者电子指令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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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保基金公司接收到的电子指令存在信息不明、乱码、不完整等不正确情况;
(b)投资者未能按照投保基金公司的有关操作使用规则、提示及条款正确操作;
(c)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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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保基金公司不担保查询服务一定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也不担保查询服务不会中断。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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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资金查询平台”提供的所有数据信息均来自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报送的数据信息,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证券公司负责。如投资者查询到的资金数据与实际情况有差异,可拨打“010-12386”热线向投保基金公司反映。热线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
五、 |
协议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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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基金公司有权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在相关的网页履行提示或公告义务。 |
六 |
法律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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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络服务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投保基金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照投保基金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指南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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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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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
七、 |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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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八、 |
通知和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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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
九、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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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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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资者违反本协议规定或投保基金公司其他业务规则、指南等导致协议终止,该等情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电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电子指令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
十、 |
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同意"按钮后即刻生效,至投资者用户名注销下一工作日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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