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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承诺函


致: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


一、 本人(包括机构及个人投资者,下同),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投资者。海联讯分别于2013年4月27日、2014年4月30日刊登公告,承认其虚假陈述事实(以下简称“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本人因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遭受投资损失。

二、 本人知悉:海联讯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以下简称“基金出资人”)出资设立了“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偿基金”),并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进行管理,用以偿付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投资者。

三、 在详细阅读和充分理解基金出资人2014年7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关于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专项补偿基金设立公告》”)、管理人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之后,本人同意并接受基金出资人通过专项补偿基金向本人提出的补偿金额及《专项补偿基金设立公告》列明的补偿范围及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以此为基础,本人现就有关事项作以下不可撤销的确认及承诺:

(一)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www.sipf.com.cn)“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专栏上所载全部相关信息。本人同意并接受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www.sipf.com.cn)“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专栏告知本人的补偿金额;

(二) 本人同意:前项补偿金额覆盖了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给本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开支;(3)前述(1)、(2)项资金之和的同期利息损失;及(4)其他损失。

(三) 本人同意:管理人将前述补偿款项划付至本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四) 本人确认:自前述补偿款项到账之日,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给本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已经得到充分赔偿。基于此,本人承诺不会就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向以下部分或全部责任人索赔:(1)海联讯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海联讯;(3)海联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和承销商;(4) 为海联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为海联讯上市后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5)上述第(2)、(3)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4)项中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方。

一经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发出对本人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本《和解承诺函》即具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