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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
关于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
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


重要提示:

(一)专项补偿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补偿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二)专项补偿基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确定专项补偿基金补偿范围和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专项补偿基金补偿范围及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一经公告,在专项补偿基金存续期间内不可变更及撤销。

(三)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补偿,则表明其愿意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放弃向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方再行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不接受补偿,可以向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等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投资者于本公告“二、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确定的时间之外交易海联讯股票所产生的投资损失不属于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责任方交易海联讯股票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


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的主要股东,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资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偿基金”),用专项补偿基金财产偿付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现将专项补偿基金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补偿基金基本情况

(一)专项补偿基金出资人

海联讯股东章锋先生、孔飙先生、邢文飚先生、杨德广先生(以下合称“基金出资人”)。

(二)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基金出资人的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专项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

基金管理人成立补偿工作组执行基金日常事务。

(三)专项补偿基金顾问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接受基金出资人的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的顾问,为专项补偿基金的实施运作提供全程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四)专项补偿基金托管银行

专项补偿基金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补偿基金托管银行负责开立基金资金监管专户,独立保管专项补偿基金财产,确保专项补偿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专项补偿基金规模

专项补偿基金规模为人民币贰亿元。

基金出资人已于本公告刊登前将出资额人民币贰亿元足额划付至专项补偿基金资金监管专户。

(六)专项补偿基金的成立

专项补偿基金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成立。

(七)专项补偿基金存续期间

专项补偿基金的存续期间为自专项补偿基金成立之日起2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专项补偿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延长存续期间,但最迟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

专项补偿基金存续期间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补偿基金进行审计,并组织清算,剩余财产返还基金出资人。


二、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

投资者对海联讯股票的交易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本公告所指的适格投资者:

(一)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3年3月22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二)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3年4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三)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4年4月30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说明①:

(1)2011年11月11日:海联讯在指定媒体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日,是海联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2)2013年3月22日:海联讯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之日,是海联讯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3)2013年4月27日:海联讯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之日,是海联讯虚假陈述的更正日;

(4)2014年4月30日:海联讯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之日,是海联讯虚假陈述的更正日。


三、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专项补偿基金补偿的金额以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专项补偿基金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投资者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者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冲抵其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1、确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者应获补偿金额限定在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海联讯股票累计成交量(不含大宗交易成交量)达到海联讯股票全部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已经除权的股票,成交数量复权计算。

经查询海联讯股票的交易记录,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所涉及的具体基准日分别为:

(1)2013年3月22日对应的基准日为2013年4月24日;

(2)2013年4月27日对应的基准日为2013年5月20日;

(3)2014年4月30日对应的基准日为2014年6月3日。

2、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1)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3年3月22日及以后、2013年4月24日及以前因卖出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海联讯股票数量计算;

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3年4月24日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海联讯股票数量计算。

(2)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3年4月27日及以后、2013年5月20日及以前因卖出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海联讯股票数量计算;

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3年5月20日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5月20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海联讯股票数量计算。

(3)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4年4月30日及以后、2014年6月3日及以前因卖出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海联讯股票数量计算;

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4年6月3日以后因卖出及继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平均价格与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6月3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海联讯股票数量计算。

投资者多次交易海联讯股票,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情形的,分别计算每种情形下投资差额损失后,合并计算。已经除权的股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股票价格和数量复权计算。

(二)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按3‰的佣金费率、1‰的印花税率计算。

(三)计算资金利息

对前述(一)、(二)部分的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海联讯股票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后续公告

敬请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关于专项补偿基金补偿支付具体流程与操作要求的后续公告,并严格按公告提示进行操作,以避免因未能在公告列明的期限内有效实施操作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特此公告

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